安徽省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评审条件解读
安徽省卫生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初级职称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高级职称
1
基本条件
1. 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须在拟晋升专业的同一级别岗位工作满1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须转岗满3年后方可申报晋升;跨一级学科的,不得跨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须申请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和评审进行转评,且转岗满3年后方可申报晋升。任职时间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累计计算。
2.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
2
学历资历条件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7年。
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
能力业绩条件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专业工作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中。

岗位工作能力/
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防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的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能参与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文书),医疗卫生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实际工作量/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对不同级别、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不同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具体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标准。
(二)任现职期内的科研与论文条件
对有科研教学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能力。
科研条件
01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业务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独立进行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广泛阅读专业期刊,掌握文献检索的功能与方法,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撰写较高质量的文献综述。
带教能力条件
02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或本专业专题讨论,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任期内平均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
论文条件
03
(1)三级医院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文章在“中文核心期刊”、“SCI”刊物或“统计源核心期刊”上发表;
(2)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文章在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医学类期刊上发表;
(3)一级、二级医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不做要求,发表的文章可作为业绩参考。
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与科学研究。

岗位工作能力/
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疾病会诊,能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文书),并有效指导、带教下级人员完成专业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罕见病例的重大技术问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工作业绩/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对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不同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订。

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本地区空白,社会效益显著。
(二)任现职期内的科研、带教与论文条件
对有科研教学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能力。
科研水平条件
01
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能撰写高水平的综述;并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具有主持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业务工作,并能进行总结。
教学能力条件
02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
论文条件
03
(1)三级医院和省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2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文章在“中文核心期刊”、“SCI”或“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其中省、市级三甲医院和省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要求至少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SCI”刊物上发表);
(2)二级医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文章在国家统一出版发行的医学类期刊上发表;
(3)一级医院:不做硬性要求,发表的文章可作为业绩予以参考。
4
破格申报条件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所参与的项目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取前3位)、二等奖(取前2位)、三等奖(取前1位);或者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取前1位)。以奖励证书为准。
2
个人获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所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取前6位)、二等奖(取前5位);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取前2位)、二等奖(取前1位);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取前1位)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2
个人获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
5
支援基层条件
城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的医师在晋升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必须分别在任期内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满半年或累计服务满1年,具有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政府举办的乡镇、社区卫生机构服务。

基层高级职称
1
基本条件
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转入全科医学岗位不作要求)。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2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中专(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申报全科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社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资格须经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
能力业绩条件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
岗位工作能力
有较丰富的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能参与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文书)。
工作业绩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业务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全科医学完成规定的签约居民数量)。
带教能力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
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
岗位工作能力
有丰富的农村、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较强的处理能力,能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文书),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全科医学类: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能正确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急重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抢救与监护;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较强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对社区调查、社区诊断、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制定、实施与评价的全部程序能熟练地组织操作。
工作业绩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业务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全科医学须完成规定的签约居民数量)。
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空白,社会效益显著。
带教能力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的能力,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