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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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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浏览量:57
  • 发布时间: 2024-05-29

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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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职称】

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9名)或二等奖1项(前7名)或三等奖1项(前5名);或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4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前3名)或三等奖(参与项目)1项(前2名)。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一等奖([类推广项目)1项(前5名)或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1项(前3名)或三等奖(Ⅲ类推广项目)1项(第1名);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1项(前3名)或三等奖1项(第1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项(前9名),或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1项,课题须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参与编写卫生行业规划教材并出版发行,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前3名),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8)获省(部)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3名),或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2名)。

【正高级职称】

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的代表性成果)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前7名)或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1项(前3名);或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优秀推荐项目)1项(前3名)或二等奖(优秀项目)1项(第1名)。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一等奖(I类推广项目)1项(前3名)或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1项(第1名);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等奖1项(第1名)。

(3)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前7名),或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课题须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参与编写卫生行业规划教材并出版发行,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核心期刊论文,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第1名),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一等奖2次。

(8)获省(部)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2名),或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第1名)。

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基层)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代表性成果)

(1)获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三等奖(Ⅲ类推广项目)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参与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立项。

(4)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省级以上科技类期刊论文。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额定内人员)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2发明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三等奖以上1次。

(8)获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3名)。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代表性成果)

(1)获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参与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国家级科技类期刊论文。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额定内人员)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政策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章链接:http://hrss.hlj.gov.cn/hrss/c111750/202302/c00_31527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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