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疗行业公共关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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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行业公共关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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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作用,根据《泰州市医疗行业公共关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学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专委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学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专委会应当围绕 “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专委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经费实行学会预算,超支预算部分由专委会自行承担或报告学会理事会协调解决。

第六条 专委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七条 专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草拟自律规则,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四)设计执业检查方案、工作底稿,对执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五)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六)总结、宣传行业实践;

(七)学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委会的委员应当符合自愿性、专业性和代表性要求。自愿性是指委员能够关心行业发展,有意愿参与专委会工作。专业性是指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资历。代表性是指委员所在的单位在类别、区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第九条 各专委会的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专委会通过民主选举过半票产生,结果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委派一名全职或兼职人员,协助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聘任专委会顾问,顾问费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提议,会长会讨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从学会列支。

第十三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承担专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与任免



第十四条 担任专委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泰州市医疗行业公共关系学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学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

(五)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委员不得同时在本学会两个及以上的专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的人员申请成为专委会委员,应当由会员单位向专委会主任委员提交书面申请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报备学会秘书处备案,非会员单位的委员由所在单位提名,手续参照会员单位的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由学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学会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和顾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提名;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半数以上通过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案。专委会委员和顾问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专委会的活动,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九条专委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专委会会议;

(二)经学会授权,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报告专委会的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主任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专委会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委会秘书处,由主任委员全面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学会纪律处分的;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专委会委员的;

(三)调离行业的,不再适合担任专委会委员的;

(四)主任委员认为不再适合担任专委会委员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委会委员的情形。

委员发生前述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主动退出专委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申请;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主动退出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在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委员会具体工作,按退出委员会处理。发生前述情形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履行解聘程序,并向学会秘书处及时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会解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由专委会主任委员解聘。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的人员中增补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聘任。

增补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副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正、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 经主任委员提议或学会秘书处建议,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题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拟定会议方案,报学会会长会同意。专委会工作小组自行召开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方案告知主任委员和学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或宣传稿,交会专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后,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专专委会应当将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交学会秘书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的顾问、委员、秘书长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的顾问、委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与专委会工作有关的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专委会的顾问、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顾问、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专委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学会相关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专委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泰州市医疗行业公共关系学会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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